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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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 SECT 14

牌照或許可證的取消

(1) 根據本條例條文所批出或 作出的 各牌照、 許可證或 批註均須附有一項條件, 規定發牌當局如信納該牌照、 許可證或
批註應予取消, 則可隨時將其取 消。 (由1994年第6號第59條修訂)

(2) 關於根據第(1)款所作的 取消並載有述明取消理由的 陳述的 書面通知, 須由發牌當局以面交方式或
掛號郵遞方式送達與該項取消有關的 牌照或 許 可證的 持有人。 (由1994年第6號第59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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