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費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審裁處可裁斷任何一方獲償訟費及開支, 而該等訟費及開支可包括─ (a) 該一方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 合理開支及所損失的 薪金或 工資; 及 (b) 已付給證人的 合理款項, 以補償證人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 開支及所損失的 薪金或 工資。 (2) 審裁處根據本條就訟費作出裁斷時, 亦須就有責任繳付訟費的 每一方所須付的 款額作出指示。 (3) 訟費的 裁斷可強制執行, 方式與強制執行審裁處的 其他裁斷的 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