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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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 SECT 24

訟費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審裁處可裁斷任何一方獲償訟費及開支, 而該等訟費及開支可包括─

   (a)  該一方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 合理開支及所損失的 薪金或 工資; 及

   (b)  已付給證人的 合理款項, 以補償證人為出席聆訊而須招致的 開支及所損失的 薪金或 工資。

(2) 審裁處根據本條就訟費作出裁斷時, 亦須就有責任繳付訟費的 每一方所須付的 款額作出指示。

(3) 訟費的 裁斷可強制執行, 方式與強制執行審裁處的 其他裁斷的 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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