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障租客權利的終絕及因之而有的補償 凡重新發展通知書已就某一物業而送達─ (a)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第I部即停止對組成該物業的 任何建築物的 任何部分適用, 而受保障租客對任何此等建築物的 任何佔用或 管有的 權利亦即停止; 及 (b) 每名受保障租客即有權按照本條例的 條文, 獲緊接送達該通知書之前是該物業擁有人的 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