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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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條例 - SECT 72A
就死者遺產展開法律程序的規則
規則委員會可就以下事宜訂立法院規則─
(a) 在 未有授予遺囑認證或 遺產管理的 情況下, 以委任某人代表死者遺產的 方式或 以其他方式,
針對死者遺產而展開的 法律程序;
(b) 看來是已由已去世的 人展開或 針對該人展開的 法律程序, 視作由該人遺產展開或 針對該人遺產展開,
不論遺囑認證或 遺產管理是否已在 該法律程序 展開前授予; 及
(c) 任何由死者遺產或 針對死者遺產在 區域法院展開或 視作如此展開的 法律程序, 由獲委任代表死者的
人繼續進行或 針對該人繼續進行(不論是藉代入 法律程序各方、 修訂或 其他方式), 或 在 有遺囑認證或
遺產管理授予的 情況下, 由死者的 遺產代理人繼續進行或 針對該人繼續進行(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2000年第28號第41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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