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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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條例

- 第33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區域法院的設立及其一般司法管轄權
   4.      區域法院的組成
   5.      區域法院法官的專業資格
   6.      法律程序的處置
   7.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的委任
   8.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權力
   9.      獲委任為法官的裁判官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司法管轄權
   10.     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大法官或原訟法庭暫委大法官的法官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司法管轄權
   11.     (由1997年第47號第10條廢除)
   11A.    區域法院法官的任期
   12.     區域法院事務的分配及處置
   13.     區域法院印章
   14.     區域法院人員
   14A.    暫委副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14AA.   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的專業資格
   14AB.   暫委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14B.    暫委助理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14C.    暫委司法常務官等於委任終止時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權力
   15.     出庭發言權
   16.     更正錯誤法律程序的禁止
   17.     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
   18.     存於區域法院無人申索款項的轉撥
   19.     (由1981年第59號第4條廢除)
   20.     因藐視罪而交付羈押
   21.     (由1995年第13號第46條廢除)
   22.     繳費的法律責任的強制執行
   23.     罰款及經沒收的擔保的強制執行
   24.     監禁命令及手令的強制執行
   25.     司法常務官保管費用等
   26.     (由2000年第28號第15條廢除)
   27.     假裝根據區域法院權限行事
   28.     虛假地表示文件由區域法院發出
   29.     扣取財物
   30.     襲擊人員
   31.     撤銷交付羈押令
   32.     在合約、準合約及侵權行為訴訟中的一般司法管轄權
   33.     藉成文法則可追討的款項
   34.     為使區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而放棄部分申索
   35.     收回土地的司法管轄權
   36.     對於有關所有權問題的司法管轄權
   37.     衡平法司法管轄權
   37A.    (由2000年第28號第23條廢除)
   38.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而具有司法管轄權
   39.     反申索
   40.     保留條文
   41.     在區域法院展開的法律程序超越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時所用的程序
   42.     將屬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的法律程序移交原訟法庭
   43.     將屬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的法律程序自原訟法庭移交區域法院
   44.     在各方同意下將法律程序由原訟法庭移交區域法院
   44A.    移交的案件等的訟費
   45.     訴訟因由的分割
   46.     不得以未成年為抗辯
   47.     (由2000年第28號第24條廢除)
   47A.    區域法院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命令將文件披露等的權力
   47B.    延伸區域法院的權力以命令披露文件、檢查財產等
   47C.    第47A及47B條的補充條文
   47D.    區域法院在訴訟展開前可行使的權力
   47E.    第47A至47D條對政府的適用範圍
   48.     一般的附帶司法管轄權
   48A.    判給損害賠償並授予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令或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令的權力
   48B.    藐視法庭
   49.     債項申索及損害賠償申索的利息
   50.     判決的利息
   51.     (由2000年第28號第24條廢除)
   52.     延伸司法管轄權以授予強制令及作出聲明
   52A.    區域法院施加押記令的權力
   52AA.   可予押記的財產
   52AB.   第52A及52B條的補充條文
   52B.    強制令及接管人
   52C.    就債項作扣押
   52D.    如無命令不得逮捕或監禁任何人
   52E.    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
   53.     訟費
   54.     (由2000年第28號第29條廢除)
   55.     (由2000年第28號第29條廢除)
   56.     (由2000年第28號第29條廢除)
   57.     (由2000年第28號第29條廢除)
   58.     裁判委員
   59.     對超越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的證人的訊問
   60.     口述及書面判決等
   61.     (由2000年第28號第32條廢除)
   62.     審訊完結前法官死亡或缺席
   63.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64.     上訴法庭在上訴中的權力
   65.     上訴的程序
   66.     上訴時的擱置執行
   66A.    不依證人傳票規定的罰則
   66B.    證人開支
   67.     (由2000年第28號第36條廢除)
   68.     原訟法庭及法院執行的優先次序
   68A.    針對物品的執行令狀的效力
   68B.    在執行判決時出售財產
   69.     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69A.    送達令狀以代替索取租金
   69B.    對因欠交租金而藉重收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69C.    本條以及第69、69A及69B條的釋義與適用範圍
   70.     律師
   71.     法官的保障
   71A.    司法常務官可申請命令
   71B.    對司法常務官的保障
   72.     法院規則
   72A.    就死者遺產展開法律程序的規則
   72B.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證明事實及接納陳述的規則
   72C.    有關停止令及停止通知書的規則
   72D.    中期付款的命令
   72E.    就人身傷害作出臨時損害賠償的命令
   73.     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73A.    司法管轄權限及其他款額的修訂
   73B.    關於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而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則
   73C.    關於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而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則
   73D.    關於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的規則
   74.     刑事司法管轄權
   75.     控罪或申訴移交後的程序
   75A.    不在犯罪現場的通知
   76.     中止檢控
   77.     控罪書的簽署及格式
   77A.    法律程序的移交
   77B.    移交令作出後的程序
   77C.    在多名被告人或多項控罪的情況下可提出申請
   78.     提出檢控的時效
   79.     在區域法院的刑事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區域法院程序及常規
   79A.    法團的答辯
   80.     裁決
   81.     區域法院在被控人提出申請及控方同意下可考慮未審結的罪行
   82.     罰則
   83.     上訴
   84.     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85.     協助者及教唆者
   86.     財產的檢取
   87.     刑事訴訟程序規則
   88.     特赦權的保留
   89.     (由2000年第28號第43條廢除)
   90.     (由2000年第28號第44條廢除)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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