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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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條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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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listing) 就任何證券而言, 指該證券在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程序;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修訂)
“公司”(company) 指《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所界定的 公司、 該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 公司,
以及在 香港成立為法團並擁有股本的 任何法人團體;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具有《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文件”(document) 包括任何註冊紀錄冊、 登記冊、 簿冊、
紀錄、 紀錄帶、 任何形式的 電腦輸入或 輸出資料, 以及任何其他文件或 相類的 資料(不論是藉機 械、 電力、 人手或
任何其他方式產生的 );
“交易所參與者”(exchange participant)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 人─
(a) 根據交易所公司規則可在 交易所公司或 透過交易所公司進行買賣; 及
(b) 其姓名或 名稱已獲登錄在 由交易所公司保管的 、 以記錄可在 交易所公司或 透過交易所公司進行買賣的 人的
列表、 登記冊或 名冊內; (由 2000年第12號第23條增補)
“交易權”(trading right) 指有資格在 交易所公司或
透過交易所公司進行買賣的 權利, 且該權利已獲登錄在 由交易所公司保管的 列表、 登記冊或 名冊 內;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增補)
“互惠基金法團”(mutual fund corporation) 指主要從事或 顯示它是正在 主要從事或
打算主要從事證券的 投資、 再投資或 交易業務的 任何法 團, 而該法團正提出出售或
擁有任何由其擔任發行人已發行而未贖償的 可贖回股份;
“外地證券交易所”(foreign stock exchange) 指在 香港以外的
國家或 地區獲該國家或 該地區的 法律准許營辦的 證券交易所, 如某國家或 地區 沒有制訂關於證券交易所的
成文法, 則指不會遭該國家或 該地區的 法律阻止營辦的 證券交易所;
“代表”(representative) 指交易商代表、
投資代表或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市場合約”(market contract) 指《
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 (第420章)第2條所指的 市場合約; (由1992年第68號第20條增 補。 由1995年第62號第12條修訂)
“包銷商”(underwriter) 指為報酬而承諾以指明條款認購或 購買指明證券的 人, 而該等指明證券是由發行或
出售該等證券的 人向公眾提出發售而未為公眾 所認購或 購買的 ; (由1981年第377號法律公告修訂)
“交易合夥”(dealing partnership) 指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 合夥; (由1985年第58號第2條增補)
“交易所公司”(Exchange
Company) 指根據《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第361章)第3條認可為交易所公司的 公司; (由1986年第 58號第33條增補)
“交易商”(dealer), 除第82(1)條另有規定外, 指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 人, 不論他是否經營任何其他業務;
交易商如屬法團, 則包括該法團中任何積極參與 或 以任何形式直接負責監管該法團的 證券交易業務的 董事;
但不包括─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修訂)
(a) 以交易商身分經營業務的 律師或 專業會計師, 而其如此經營業務全屬其專業執業的 附帶事情;
(b) 獲豁免交易商, 但本條例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c) 認可結算所; (由1992年第68號第20條增補)
(d) 所涉及的 證券交易僅屬以下性質的 註冊融資人—
(i) 與任何人訂立協議(或 作出提出與該人訂立協議的 要約、 或 誘使或 企圖誘使該人訂立協議或 提出訂立協議的
要約的 作為), 而目的 是使該人或 為了 使該人取得證券, 但上述協議或
作為須純粹是為了以註冊融資人身分向該人提供財務通融而訂立或 作出的 ; 或
(ii) 為以下目的 而處置代客戶持有的 證券抵押品— (A) 履行客戶維持所協定的 保證金水平的 義務; 或 (B)
履行客戶付還或 解除由融資人所提供的 財務通融的 法律責任;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增補)
“交易商代表”(dealer's representative) 指受僱於並非獲豁免交易商的 交易商、 代該交易商行事或
藉與該交易商訂立的 安排而行事的 人, 而該人為該交易商履行交易商的 任何職務(通常由會計文員或
出納員履行的 工作除外), 不論該人的 報酬是屬薪金、 工資、 佣金或 其他形式的 ; 但交易商如屬法團,
則不包 括該法團的 董事;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交易董事”(dealing director) 指單獨或
與他人一起積極參與或 直接負責監管法團的 證券交易業務的 法團董事; (由1985年第58號第 2條增補)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指根據《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37章)註冊的 有限責任合夥;
(由1985年第58號第 2條增補)
“名稱”(title) 包括姓名或 稱謂;
“投資代表”(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
指受僱於並非獲豁免投資顧問的 投資顧問、 代該投資顧問行事或 藉與該投資顧問訂立的 安排而 行事的 人,
而該人為該投資顧問履行投資顧問的 任何職務(通常由會計師、 文員或 出納員履行的 工作除外), 不論該人的
報酬是屬薪金、 工資、 佣金或 其他形式的 ; 但投資 顧問如屬法團, 則不包括該法團的 董事;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 指進行以下事項的 人─
(a) 為報酬而經營向他人提供涉及證券的 意見的 業務;
(b) 為報酬而發出涉及證券的 分析或 報告, 作為其經常業務的 一部分; 或
(c) 為報酬而依據與客戶訂立的 合約或 安排, 承諾代該客戶管理證券投資組合, 包括透過交易商或
獲豁免交易商安排購買、 出售或 交換證券, (由1989年第10號第65條修訂) 又投資顧問如屬法團,
則包括該法團中任何積極參與或 以任何方式直接負責監管該法團的 投資顧問業務的 董事; 但不包括─
(i) 持牌銀行;
(ii) 以投資顧問身分經營業務的 律師或 專業會計師, 而其如此經營業務全屬其專業執業的 附帶事情;
(iii) 公眾藉訂購以外的 方法普遍可獲得的 真正的 報章、 雜誌、 期刊或 其他定期刊物的 東主或 出版人或
任何投稿人, 而該人只在 該真正的 報章、 雜 誌、 期刊或 其他定期刊物內向他人提供涉及證券的 意見或
發出涉及證券的 分析或 報告, 而該人本身並非是任何以向其他人提供涉及證券的 意見或 發出涉及證券的
分析或 報告 作為主要或 唯一宗旨的 報章、 雜誌、 期刊或 其他定期刊物的 東主或 出版人或 投稿人;
(iv) 交易商或 獲豁免交易商, 但以他提供投資意見是屬他以交易商或 獲豁免交易商身分經營業務的 附帶事情的
程度為限;
(v) 根據《 受託人條例》 (第29章)第VIII部註冊的 受託人公司;
(vi) 獲豁免投資顧問;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vii) 認可結算所; (由1992年第68號第20條增補)
“投資顧問合夥”(investment advisers' partnership) 指經營投資顧問業務的
合夥; (由1985年第58號第2條增補)
“股份”(share) 指法團的 資本中的 股份, 並包括法團的 股額或 股額的
任何部分;
“法院”(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法團”(corporation) 指任何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組成或 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或 其他法人團體; 但不包括─
(a) 在 香港成立為法團, 並且是公共權力機關或 政府機關或 政府的 代理機構的 任何法人團體;
(由1999年第79號第3條修訂)
(b) 任何單一法團;
(c) 任何根據《 儲蓄互助社條例》 (第119章)註冊的 儲蓄互助社;
(d) 任何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章)註冊的 法團; (由1993年第27號第50條修訂)
(e) 任何根據監察委員會規則獲豁免遵守本條例中對法團有影響的 條文的 法團, 或 屬於某類別已獲如此豁免的 法團的
法團; (由2000年第 20號第5條修訂)
“委員會”(committee) 就交易所公司而言, 指為交易所公司執行管理及控制工作的
委員會, 不論其名稱為何;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代替)
“金融管理專員”(Monetary Authority) 指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
(第66章)第5A條獲委任為金融管理專員的 人; (由2000年第 20號第2條增補)
“信託帳戶”(trust account)—
(a) 就交易商而言, 指第84條規定須維持的 信託帳戶; 及
(b) 就註冊融資人而言, 指121AJ條規定須維持的 信託帳戶;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代替)
“持牌銀行”(licensed bank) 指《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 銀行; (由1995年第49號第53條代替)
“紀錄”(record) 指不論以任何方式編纂、
記錄或 貯存的 任何資料紀錄, 並包括—
(a) 任何簿冊、 紀錄冊或 載有資料的 其他文件; 及
(b) 任何能夠從中產生資料的 紀錄碟、 紀錄帶或 其他物品;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保險業監督”(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據《 保險公司條例》 (第41章)第4條獲委任為保險業監督的 公職人員; (由2000年第 20號第2條增補)
“保證金比率”(margin ratio) 就每樣證券抵押品而言, 指該抵押品價值的 某個百分率,
而該百分率是用以計算證券交易商或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在 某客戶 以該樣證券抵押品作為抵押的 情況下,
一般容許該客戶向他借取款項(或 取得其他形式的 財務通融)的 最高款額;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保證金價值”(margin value) 就每樣證券抵押品而言, 指證券交易商或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在
某客戶以該樣證券抵押品作為抵押的 情況下, 一般容許該客 戶向他借取款項(或 取得其他形式的 財務通融)的
最高款額;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a) 就任何交易商而言, 指由該交易商根據第87A條通知的 期間或 監察委員會根據該條准許的 期間;
(由1989年第10號第65條修訂)
(aa) 就任何註冊融資人而言, 指該融資人根據第121AH條所通知的 期間或 監察委員會根據該條批准的 期間; 或
(由2000年第20號第 5條增補)
(b) 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 指截至一個公曆年的 3月31日為止的 一段12個月的 期間;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代替)
“財政資源規則”(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 指根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28條訂立的 規則;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增補)
“財務通融”(financial accommodation) 指直接或 透過第三者令某人獲提供或 將會獲提供信貸的
任何貸款或 其他安排, 尤其包括透支、 已貼 現可流轉票據、 擔保及延期強制執行償還實質上是一項貸款的
債項, 亦包括保證該等通融的 付款或 還款的 協議;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高級人員”(officer)
就任何法團而言, 指董事、 秘書或 其他涉及該法團的 管理的 人;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核數師”(auditor)
指根據《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註冊並持有執業證書的 專業會計師;
“記錄”(record) 包括編纂和貯存;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規則”(rules) 就交易所公司或 聯合交易所而言, 指管限聯合交易所的 運作和管理, 或
管限其交易所參與者的 操守的 規則, 不論其名稱為何, 亦不論其載於何 處;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代替。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修訂)
“章程”(constitution) 就任何公司而言, 指該公司的 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或
對該公司的 組成作出規定的 其他文書;
“註冊”(registered), 就交易商、 交易合夥、 交易商代表、 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合夥、 投資代表、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或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而言, 指根據 本條例註冊;
(由1985年第58號第2條修訂;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註冊公司”(registered company) 指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和註冊的 公司;
“註冊融資人”(registered financier) 指任何已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 人;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註冊融資人代表”(registered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指任何已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 人; (由 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指根據第VI或 XA部發出的 註冊證明書;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發出、 發行”(issue) 包括分發和流傳;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增補)
“單位信託”(unit trust) 指任何安排, 而其目的 或 效果是提供設施,
使人能以信託受益人的 身分分享由取得、 持有、 管理或 處置證券或 任何其他財產而產 生的 利潤或 收入;
“董事”(director) 的 涵義與《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增補)
“會計紀錄”(accounting records) 包括關於本條例規定須備存的 信託帳戶的 任何紀錄;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業務”(business) 就交易商而言, 指證券交易業務;
“認可控制人”(recognized exchange controller) 指《
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 (第555章)第2條所指的 認可控制 人;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增補)
“認可結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 指《 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 (第420章)第2條所指的 認可結算所; (由
1992年第68號第20條增補。 由1995年第62號第12條修訂)
“認可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 指《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 認可機構;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增 補)
“銀行簿冊”(banker's books) 指─
(a) 銀行的 簿冊;
(b) 由銀行管有或 控制的 支票、 付款用的 本票、 匯票及承付票; 及
(c) 不論以質押或 其他方式由銀行管有或 控制的 證券;
“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指根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設立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由1989年第10號 第65條修訂)
“監察委員會規則”(Commission rules) 指根據第146條訂立的 規則; (由2000年第20號第5條增補)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或
“交易所”(exchange) 指根據《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第361章)第27條設立的 證券市 場;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增補)
“營業日”(business day) 指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 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虧空”(defalcation) 指誤用金錢、 證券或 其他財產;
“購買”(purchase) 就任何證券而言,
包括認購該等證券;
“獲豁免交易商”(exempt dealer) 指根據第60條宣布為就本條例而言是獲豁免交易商的 人;
“獲豁免投資顧問”(exempt investment adviser) 指根據第61條宣布為就本條例而言是獲豁免投資顧問的 人; (由1976年第
62號第2條增補)
“簿冊”(books) 包括帳目及契據;
“證券”(securities) 指屬於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的 或
由其發行的 或 屬於任何政府或 地方政府當局的 股份、 股額、 債權證、 債權股額、 基金、 債券或 票據,
並包括─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修訂)
(a) 任何上述各項或 關於任何上述各項的 權利、 期權或 權益(不論是否以單位或 其他方式描述);
(b) 任何上述各項的 權益證明書、 參與證明書、 臨時或 中期證明書、 收據, 或 用以認購或 購買任何上述各項的
認購權證; 或
(c) 任何通常被稱為證券的 文書; 但不包括─
(i) 《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9條所指的 私人公司的 任何股份或 債權證;
(ii) 根據合夥協議或 建議的 合夥協議(設定有限責任合夥的 協議除外)所產生的 任何權益, 除非該協議或 建議的
協議是關於任何人所推銷或 代該人推 銷的 業務、 計劃、 企業或 投資合約的 , 而該人的
日常業務是屬於推銷或 包括推銷相類的 業務、 計劃、 企業或 投資合約, 則作別論, 且不論該人是否已屬或
是否會成為訂立該 協議或 該建議的 協議的 一方, 又或 除非該協議是或
會是為施行本段而由監察委員會規則訂明的 協議或 屬於或 會屬於如此訂明的 類別的 協議, 則亦作別論;
(由 2000年第20號第5條修訂)
(iii) 證明一筆存款的 任何可流轉收據或 其他可流轉證明書或 文件, 或 根據該收據、 證明書或 文件而產生的
任何權利或 權益;
(iv) 《 匯票條例》 (第19章)第3條所指的 任何匯票及該條例第89條所指的 任何承付票;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增補)
(v) 任何明確規定不可流轉或 不可轉讓的 債權證;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增補)
“證券市場”(stock market)
指供人定期會面商議證券的 出售和購買(包括價格)的 地方, 或 指提供設施供證券買賣雙方聯結的 地方;
但不包括─
(a) 交易所參與者的 辦事處;
(b) 有交易所參與者為合夥人的 註冊交易合夥的 辦事處; 或
(c) 認可結算所的 辦事處;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修訂; 由1992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修訂)
“證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es), 在 符合第3(1)條的 規定下, 就任何人(不論以當事人或 代理人身分行事)而言,
指與其他人或 提出 與其他人作出協議, 或 誘使或 企圖誘使其他人締結或 提出締結協議─
(由1991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a) 而為或 旨在 取得、 處置、 認購或 包銷證券;
(b) 而該協議的 目的 或 佯稱目的 是從證券的 收益中或 透過證券價值的 波動而為任何一方取得利潤。
(由1976年第62號第2條修訂)
“證券抵押品”(securities collateral) 就任何交易商或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而言,
指下列證券—
(a) 為獲得該交易商或 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而存放於該交易商或 融資人作為抵押的 證券; 或
(b) 為便利獲得該交易商或 融資人根據某項安排提供財務通融而存放於任何其他人的 證券, 而該交易商或 融資人是在
該項安排下對該等抵押予他的 證券 享有權益的 ; 或
(c) (僅就第81A條而言)為獲得提供財務通融以外的 其他目的 而存放於該交易商作為抵押的 證券;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證券保證金融資”(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 指提供財務通融, 以便利取得在
某證券交易所上市的 證券及(如適用的 話)持續持 有該等證券, 不論該等證券或
其他證券是否被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 抵押;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
指任何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 人, 不論該人有否經營其他業務; (由 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就任何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而言, 指—
(a) 受僱於該融資人、 代該融資人行事或 藉與該融資人訂立的 安排而行事的 人,
而該人為報酬而為該融資人履行任何與該融資人所經營的 證券保證金融 資業務有關的 職務(通常由會計、 文員或
出納員執行的 工作除外); 或
(b) 該融資人的 董事, 而該董事積極參與或 直接負責監督該融資人的 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 (由2000年第20號第2條增補)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修訂)
(2)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任何法團的 證券, 即提述以下證券─
(a) 由該法團發行、 提供或 批予的 證券;
(b) 建議由該法團發行、 提供或 批予的 證券; 或
(c) 建議由該法團於成立時發行、 提供或 批予的 證券。
(3) 在 本條例中, 當聯合交易所應發行證券的 公司的 申請或 任何證券持有人的 申請, 已同意容許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該證券在 聯合交易所進行交易, 該證券即視為已在 聯合交易所上市。 (由1985年第58號第33條修訂)
(4) (由1985年第58號第2條廢除)
“上市”(listing)
“公司”(company)
“公司集團”(group of companies)
“文件”(document)
“交易所參與者”(exchange participant)
“交易權”(trading right)
“互惠基金法團”(mutual fund corporation)
“外地證券交易所”(foreign stock exchange)
“代表”(representative)
“市場合約”(market contract)
“包銷商”(underwriter)
“交易合夥”(dealing partnership)
“交易所公司”(Exchange Company)
“交易商”(dealer)
“交易商代表”(dealer's representative)
“交易董事”(dealing director)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名稱”(title)
“投資代表”(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
“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
“投資顧問合夥”(investment advisers' partnership)
“股份”(share)
“法院”(Court)
“法團”(corporation)
“委員會”(committee)
“金融管理專員”(Monetary Authority)
“信託帳戶”(trust account)
“持牌銀行”(licensed
bank)
“紀錄”(record)
“保險業監督”(Insurance Authority)
“保證金比率”(margin ratio)
“保證金價值”(margin value)
“財政年度”(financial year)
“財政資源規則”(financial resources rules)
“財務通融”(financial accommodation)
“高級人員”(officer)
“核數師”(auditor)
“記錄”(record)
“規則”(rules)
“章程”(constitution)
“註冊”(registered)
“註冊公司”(registered company)
“註冊融資人”(registered financier)
“註冊融資人代表”(registered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發出、 發行”(issue)
“單位信託”(unit trust)
“董事”(director)
“會計紀錄”(accounting records)
“業務”(business)
“認可控制人”(recognized exchange controller)
“認可結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
“認可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
“銀行簿冊”(banker's books)
“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監察委員會規則”(Commission rules)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
“交易所”(exchange)
“營業日”(business day)
“虧空”(defalcation)
“購買”(purchase)
“獲豁免交易商”(exempt dealer)
“獲豁免投資顧問”(exempt investment adviser)
“簿冊”(books)
“證券”(securities)
“證券市場”(stock market)
“證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es)
“證券抵押品”(securities collateral)
“證券保證金融資”(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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