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條例的條文不適用於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以下條例, 即 ─ (a) 《 公司條例》 (第32章); 及 (b) 《 合作社條例》 (第33章), 不適用於職工會或 職工會聯會; 任何職工會或 職工會聯會根據上述任何一項條例所獲得的 註冊, 均屬無效及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