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根據本條例向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上訴時的程序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除本條例條文另有規定外, 根據本條例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時的 做法及程序, 以及與該上訴有關的 做法及程序, 須受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 (第 4章)訂立的 法庭規則規限。 (由1971年第15號第27條修訂) (2) 上訴須是針對原訟法庭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決定, 按照《 高等法院條例》 (第4章)第14條向上訴法庭提出。 (由1971年第15號第 27條代替)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