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職工會條例 - SECT 56

職工會聯會增收成員

(1) 凡任何職工會聯會已根據本條例登記, 則任何職工會不得在 其後為加入該聯會為成員而訂立任何協議或 在
其後成為該聯會的 成員, 除非─

*(a) (由1997年第102號第8條廢除)

   (b)  申請成為該已登記職工會聯會成員的 申請書, 已以訂明的 表格提交局長, 該申請書須由申請成為該聯會成員的
        職工會的 秘書及不少於7名有表決權 會員(其中任何人均可是其職員)簽署, 並附有聲明書一份,
        聲明該項申請是由該職工會的 有表決權會員在 其職工會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以大多數票表決同意作出 的
        ;

   (c)  一份由該已登記職工會聯會全體職員簽署表明同意的 聲明書, 已呈交局長; 及 (由1995年第13號附表1修訂)

   (d)  局長已使其本人信納本條例的 所有規定已獲遵守而已書面表明同意該職工會加入該職工會聯會為成員。

(2) 任何屬已登記職工會聯會成員的 已登記職工會, 如停止獲登記, 須隨即停止為該已登記職工會聯會的 成員。

(3) 如局長已根據第(1)(d)款表明同意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加入某職工會聯會為成員, 但為第(1)(b)或 (c)款的 施行而作出的
聲明書中, 有違反第58(3)條的 情況, 則局長隨即可撤回該項同意。

(4) 任何職工會, 或 在 任何職工會同意下為該職工會或 代表該職工會或 以該職工會名義行事的 任何人,
如參與任何已登記職工會聯會的 事務或 業務, 但 按照本條例及該已登記職工會聯會的 規則的 規定,
該職工會並非該已登記職工會聯會的 正當組成的 成員, 則該職工會或 該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
後, 可處罰款$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關於1997年第102號的 暫時終止實施, 請參閱第538章第3(1)條。 在 1997年10月31日, 該第3(1)條在 其於緊接1997年
10月31日前有效的 範圍內, 終止有效。 請參閱1997年第135號第12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