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工會聯會的適用範圍 第Ⅸ部 職工會聯會 (1) 除以下另有明文規定外, 本條例在 適用範圍內須盡量適用於職工會聯會, 猶如組成聯會的 各成員職工會是一個職工會的 個別會員一樣︰ 但《 社團條例》 (第151章)不得適用於職工會聯會而致使已登記職工會的 任何個別會員僅因是該已登記職工會的 會員而受懲罰。 (2) 除另有規定外, 就職工會而言, 本條例規定須由其秘書或 有表決權會員簽署或 聯署的 每一份通知、 規則文本或 其他文件, 就職工會聯會而言, 須由 其主席及另一名職員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