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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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 SECT 53

對職工會聯會的適用範圍

第Ⅸ部

職工會聯會

(1) 除以下另有明文規定外, 本條例在 適用範圍內須盡量適用於職工會聯會, 猶如組成聯會的
各成員職工會是一個職工會的 個別會員一樣︰ 但《 社團條例》 (第151章)不得適用於職工會聯會而致使已登記職工會的
任何個別會員僅因是該已登記職工會的 會員而受懲罰。

(2) 除另有規定外, 就職工會而言, 本條例規定須由其秘書或 有表決權會員簽署或 聯署的 每一份通知、 規則文本或
其他文件, 就職工會聯會而言, 須由 其主席及另一名職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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