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傳送虛假的規則文本等
任何人如意圖誤導或 欺騙他人而─
(a) 向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 會員或 向任何擬成為或 申請成為該職工會會員的 人,
發送任何並非當其時根據本條例登記的 規則的 文本或 並非當其時根據本 條例登記的 規則的 更改或 修訂部分的
文本, 並假裝該等規則屬已登記者, 或 假裝該職工會並無其他規則; 或
(b) 發送看來是規則的 任何文件的 文本, 並假裝該文件載有根據本條例登記的 職工會的 規則,
而該職工會並未如此登記; 或
(c) 使用任何未登記職工會的 任何標記、 印章或 文具, 並假裝該職工會已獲登記, 即屬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