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呈報詳細帳目的權力 (1) 在 不損害其他關於提交帳目條文的 規定的 原則下, 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 其任何分會或 兩者的 經費帳目及資 產負債表, 而該帳目須特別列明局長規定呈報的 資料, 並須按局長規定的 方式提供證明, 且在 局長指明的 期限內向其提交。 (2)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不遵照局長根據第(1)款所提出的 要求辦理, 即屬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