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舉開支的決議 (1) 凡任何已登記職工會沒有根據第33A條設立選舉經費, 但如該職工會獲得出席會員大會的 大多數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授權, 或 如 該職工會的 規則容許由會員的 代表表決, 而出席會員大會的 大多數會員代表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授權, 則該職工會可支付第33A(1)條所提述的 開支。 (2) 根據本條作出的 授權, 必須限定開支只用於某一次選舉, 並指明授權支用的 最高款額。 (由1988年第47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