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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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 SECT 33A
選舉經費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如獲得其大多數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授權, 可設立選舉經費並可從中支付─
(a) 候選人或 準候選人參選進入區議會或 立法會而直接或 間接招致的 開支;
(b) 為支持候選人或 準候選人參選進入區議會或 立法會而舉行會議, 或 擬備及分派印刷品或 文件的 開支; 及
(c) 有關登記選民或 遴選候選人以參選進入區議會或 立法會的 開支。 (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修訂;
由2000年第56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不得迫使任何會員分擔選舉經費, 亦不得以分擔選舉經費為入會條件, 或
為繼續作為享有正式會員權利的 會員條件。
(3)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不得動用選舉經費付款, 直至局長根據第18條將根據附表2內(j)(iii)分節訂立的 規則登記為止。
(4)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違反本條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 (由1988年第47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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