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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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 SECT 32

解散的呈報

(1)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解散, 該職工會須在 解散後14天內, 將由其秘書及7名在 解散當日仍是有表決權會員的 人所簽署的
解散通知送交局長; 局長將 該解散予以登記後, 該職工會即須停止作為法人團體。

(2) 任何已登記職工會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及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 職員或 任何其他人如受該職工會的
規則約束而須發出或 送交該款規定的 通知, 但 卻沒有發出或 送交該通知, 即屬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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