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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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會條例 - SECT 31

將法律責任等轉讓給合併而成的職工會

(1) 凡任何已登記職工會與任何其他已登記職工會合併, 其作為其中一方所簽訂的 全部契據、 約據、 協議及文書, 如在
合併時存續的 , 則不論是在 針對 或 是有利於有關的 合併而成的 職工會方面, 均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猶如該合併而成的 職工會已取代原先的 已登記職工會, 名列在 該等契據、 約據、 協議及文書上, 或 是其
中一方一樣。

(2) 凡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已與任何其他已登記職工會合併, 則在 合併時待決或 存在 的 任何法律程序或 訴因,
可由有關的 合併而成的 職工會或 針對有關的 合併而成的 職工會繼續進行或 強制執行,
猶如沒有進行合併時可由該已登記職工會或 針對該已登記職工會繼續進行或 強制執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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