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3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事務隊的設立及組成
4. 事務隊的開支及維持
5. 事務隊的指揮及管理
6. 委任證
7. 成員有責任服從命令
8. 某些事務隊成員的違紀行為
9. 處長訂立常規命令的權力
10. 當值的事務隊成員
11. 成員離開事務隊時有責任交出制服等
12. 逮捕和搜查疑犯的權力等
13. 進入處所和搜尋疑犯的權力
13A. 逮捕後的程序
13B. 逮捕獲准保釋的人
13C. 搜查與檢取的權力
13D. 事務隊成員的雜項權力
14. 替被逮捕的人拍攝照片等的權力
14A. 其他權力的保留條文
15. 定義:第IV部
16. 處長為施行本部而成立為單一法團
16A.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的延續
16B. 基金由甚麼集成
16C. 法團的職能
16D. 基金可作甚麼用途
16E. 法團可捐款
16F. 法團可僱用職員
16G. 法團可聘用代理人
16H. 法團可轉授其職能
16I. 法團可訂立合約及其他交易
17. 有關導致事務隊產生離叛情緒的罪行
18. 向事務隊成員作出虛假報告等
19. 襲擊或抗拒事務隊成員
20. 違反第11條乃屬罪行
21. 未經授權而穿着事務隊制服等
22. 規例
23.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條的適用範圍
24. 有關《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與政府規例的適用範圍的保留條文
25. 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的保留條文
26. 附表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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