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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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 SECT 6

註冊申請

(1) 註冊申請須向註冊官提出。

(2) 申請書須按照下述規定簽署─

   (a)  如合作社的 社員之中並無註冊合作社, 須由最少10名按照第5條第(1)款的 規定合資格的 人簽署; 及

   (b)  如合作社的 社員之一為註冊合作社, 須由獲妥為授權的 人代表每一註冊合作社簽署,
        如所有社員均非註冊合作社, 並須由其他10名社員簽署, 如 其他社員少於10人, 則並須由全體社員簽署。

(3) 申請書必須附有該合作社擬採用的 章程文本, 而提出申請的 人或 其代表須向註冊官提供所要求有關該合作社的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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