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註冊申請
(1) 註冊申請須向註冊官提出。
(2) 申請書須按照下述規定簽署─
(a) 如合作社的 社員之中並無註冊合作社, 須由最少10名按照第5條第(1)款的 規定合資格的 人簽署; 及
(b) 如合作社的 社員之一為註冊合作社, 須由獲妥為授權的 人代表每一註冊合作社簽署,
如所有社員均非註冊合作社, 並須由其他10名社員簽署, 如 其他社員少於10人, 則並須由全體社員簽署。
(3) 申請書必須附有該合作社擬採用的 章程文本, 而提出申請的 人或 其代表須向註冊官提供所要求有關該合作社的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