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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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 SECT 47

註冊官對註冊合作社高級人員等徵收附加費的權力

第VIII部

徵收附加費及扣押

(1) 凡在 任何註冊合作社的 清盤過程中, 任何曾參與該合作社組織或 管理的 人, 或 該合作社的 任何過去或 現在 的
高級人員, 看似曾不當運用或 保留該合 作社的 任何金錢或 財產, 或 須就該合作社的 任何金錢或 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或
作出交代, 或 曾就該合作社而犯任何失當行為或 違反信託, 則註冊官可應清盤人或 應任何債權人 或 分擔人的 申請,
就該人的 行為作出審查, 並作出命令, 規定該人償還或 歸還該等金錢或 財產或 其任何部分, 連同註冊官認為以公正的
利率計算的 利息, 或 就該項不當運 用、 保留、 不誠實或 違反信託而將註冊官認為適當的 款項注入該合作社的
資產以作為補償。

(2) 即使犯罪者可因上述作為而負上刑事責任, 本條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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