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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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 SECT 44
命令的強制執行
(1) 仲裁人對根據第43條提交其仲裁的 事宜所作的 決定, 對雙方均具約束力, 並可予強制執行,
方式與註冊官根據該條作出的 命令相同。
(2) 清盤人或 註冊官根據第42或 43條作出的 命令, 由在 合作社註冊辦事處所在 地有司法管轄權的 任何民事法院執行,
方式與該法院的 判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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