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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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 SECT 29
由前社員及由已故社員的遺產對合作社債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 註冊合作社前社員對於該合作社在 他終止為社員之日已存在 的 債項, 須承擔法律責任的 期間,
自該日起計持續不超過兩年。
(2) 已故社員的 遺產對於該合作社在 該社員去世之日已存在 的 債項, 須承擔法擔責任的 期間,
自該社員去世之日起計為期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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