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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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 SECT 18

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所作的存款

(1) 註冊合作社可接受任何未成年人的 存款, 或 為任何未成年人的 利益接受存款, 而註冊合作社付予該未成年人存款的
到期利息是合法的 。 未成年人的 存款可連同應累算利息付予該未成年人, 而代未成年人所作的
存款可連同應累算利息付予其監護人, 供該未成年人使用。

(2) 任何未成年人或 監護人就根據本條獲付款項而發出的 收據, 即充分解除合作社就該等款項所負的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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