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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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條例 - SECT 65

救助費用

(1) 除保單的 任何明訂條文另有規定外, 為防止承保的 危險造成損失而招致的 救助費用, 可作為是由該等危險造成的
損失而予以追討。

(2)

 “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 指救助人無須引用合約而可根據海商法予以追討的 費用。 該等費用, 不包括受保人或
其代理 人或 任何被此等受保人或 代理人付酬僱用的 人為避開承保的 危險而提供的 屬救助性質的 服務的 開支。
該等開支, 如屬恰當招致者, 可按照招致的 情況, 作為單獨費用或 共同 海損損失而予以追討。 [比照 1906 c. 41 s. 65 U.K.]


“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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