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委付的效果 (1) 凡委付屬於有效委付, 保險人有權接收受保人對受保標的 物中任何剩餘部分所具有的 權益, 以及全部附帶於受保標的 物的 所有權權利。 (2) 在 船舶委付後, 船舶的 保險人有權從正賺取的 和從船舶在 造成損失的 災害事故發生後所賺取的 任何運費中, 獲得經減除災害事故發生後為賺取運費 所招致的 開支後的 餘款; 此外, 凡船舶運載船東的 貨品, 保險人有權收取在 造成損失的 災害事故發生後運載該等貨品的 合理報酬。 [比照 1906 c. 41 s. 6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