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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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條例 - SECT 49

偏航或延擱獲寬宥的情況

(1) 在 進行保單所預計的 航程時出現的 下述偏航或 延擱均獲寬宥─

   (a)  該偏航或 延擱是獲保單內任何特別條款許可的 ; 或

   (b)  該偏航或 延擱是由船長及其僱主所不能控制的 情況造成的 ; 或

   (c)  該偏航或 延擱是為遵守明示或 隱含保證而按理需要的 ; 或

   (d)  該偏航或 延擱是為船舶或 受保標的 物的 安全而按理需要的 ; 或

   (e)  該偏航或 延擱是為拯救人命, 或 為協助可能有人命危險存在 的 遇險船舶而作出的 ; 或

   (f)  該偏航或 延擱是為替船舶上任何人取得醫療或 外科治療而按理需要的 ; 或

   (g)  該偏航延擱是由船長或 船員所作的 船上人員不當行為造成, 而船上人員不當行為是屬於承保的 危險之一的 。

(2) 在 偏航或 延擱的 辯解因由不再存在 時, 船舶必須合理迅速地返回原來路綫和行其航程。 [比照 1906 c. 41 s. 4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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