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打賭或博彩合約的廢止
可保權益
(1) 任何以博彩或 打賭形式訂立的 海上保險合約, 均屬無效。
(2) 海上保險合約如有下述情形, 均當作為博彩或 打賭合約─
(a) 受保人並無本條例所界定的 可保權益, 而訂立合約時亦不預期會取得該權益; 或
(b) 保單是按“不論有無權益”或
“除保單外無須進一步的 權益證明”或
“保險人不享有救助利益”的 條款訂立的 ,
或 保單是受任何其他類似的 條款規 限的 : 但如沒有救助的 可能, 則保險人不享有救助利益的 保單可以立出。
[比照 1906 c. 41 s. 4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