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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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條例 - SECT 39

船舶適航的保證

(1) 在 航程保單內有一項隱含保證, 保證船舶在 航程開始時就特定的 受保冒險而言是適航的 。

(2) 凡保單責任於船舶在 港口時起期, 即亦有一項隱含保證, 保證船舶在 風險開始時能合理地適合面對港口的
一般危險情況。

(3) 凡保單是關乎一項分不同階段進行的 航程, 而在 各階段航程中, 船舶需要不同種類的 或 進一步的 準備或 設備,
即有一項隱含保證, 保證船舶在 各階 段航程開始時就該階段航程所需的 準備或 設備而言是適航的 。

(4) 任何船舶, 如在 各方面均能合理地適合面對受保冒險所涉及的 一般海險情況, 即當作是適航的 。

(5) 在 定期保單內並無隱含保證, 保證船舶在 冒險的 任何階段是適航的 , 但在 受保人知情的 情況下該船舶在 不適航的
狀況被派出海, 則保險人對任何可 歸因於不適航的 損失, 不負有法律責任。 [比照 1906 c. 41 s. 3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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