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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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條例 - SECT 36

中立的保證

(1) 凡可保財產(不論船舶或 貨品)以明示方式保證為中立, 即有一項隱含條件, 規定該財產在 風險開始時須具中立性質,
以及規定在 受保人所能控制 事情的 範圍內, 該財產的 中立性質須在 風險存在 期間被保存。

(2) 凡船舶以明示方式保證為“中立”, 即亦有一項隱含條件, 規定在 受保人所能控制事情的 範圍內,
該船舶須具備恰當的 文件證明, 亦即該船舶須攜 備用以證明其中立所需的 文件, 以及規定該船舶不得揑改或
隱藏該等文件, 或 使用偽冒文件。 如因違反此項條件而致發生任何損失, 保險人可廢止該合約。 [比照 1906 c. 41 s. 36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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