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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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條例 - SECT 2
海上保險的界定
海上保險
(1) 海上保險合約是一種合約, 藉此種合約, 保險人承諾按合約所協定的 方式及限度, 就海上損失,
亦即由海上冒險附帶引起的 損失, 向受保人作出彌 償。
(2) 海上保險合約可藉其明訂條款或 行業慣例而擴大適用範圍, 藉以為受保人就發生在 內水的 損失, 或
由任何海上航程附帶引起的 陸上風險, 提供保 障。
(3) 凡建造中的 船舶, 或 船舶下水, 或 任何與海上冒險類似的 冒險, 由按海上保單形式立出的 保單所承保, 本條例的
條文在 其適用範圍內均適用於該保 單; 但除按本條的 規定外, 本條例任何規定, 對任何適用於本條例所界定的
海上保險合約以外的 其他保險合約的 法律規則, 均不造成改變或 影響。 [比照 1906 c. 41 ss. 1 & 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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