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2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海上保險的界定
3. 海上冒險及海上危險的界定
4. 打賭或博彩合約的廢止
5. 可保權益的界定
6. 何時必須開始確有權益
7. 或有權益或可廢除權益
8. 不完整權益
9. 再保險
10. 船舶抵押借款
11. 船長及海員的薪酬
12. 預付運費
13. 保險費用
14. 權益額
15. 權益的轉讓
16. 可保價值的衡量
17. 保險符合絕對真誠原則
18. 受保人所作的披露
19. 立出保險的代理人所作的披露
20. 洽議合約時的申述
21. 合約於何時當作訂立
22. 合約必須包含於保單內
23. 何等事項必須由保單指明
24. 保險人的簽署
25. 航程保單及定期保單
26. 標的物的指定
27. 定值保單
28. 不定值保單
29. 船舶的流動保單
30. 保單條款的解釋
31. 有待安排的保費
32. 重複保險
33. 保證的性質
34. 保證被違反何時可獲寬宥
35. 明示保證
36. 中立的保證
37. 對船舶國籍並無隱含保證
38. 妥善安全的保證
39. 船舶適航的保證
40. 對貨品的適航並無隱含保證
41. 合法性的保證
42. 關於風險開始的隱含條件
43. 更改出發港口
44. 駛往不同目的地
45. 航程變更
46. 偏航
47. 多個卸貨港
48. 航程的延擱
49. 偏航或延擱獲寬宥的情況
50. 保單於何時及如何可作轉讓
51. 無權益的受保人不能作轉讓
52. 何時須繳付保費
53. 透過經紀立出保單
54. 保單上收據的效力
55. 須負責及無須負責的損失
56. 部分損失及全損
57. 實際全損
58. 失蹤船舶
59. 轉運等的效果
60. 推定全損的界定
61. 推定全損的效果
62. 委付通知
63. 委付的效果
64. 單獨海損損失
65. 救助費用
66. 共同海損損失
67. 保險人就損失所負有的法律責任的程度
68. 全損
69. 船舶發生部分損失
70. 運費發生部分損失
71. 貨品、商品等發生部分損失
72. 估值的拆分
73. 共同海損分擔及救助費用
74. 對第三者負有的法律責任
75. 關於彌償限度的一般規定
76. 關於單獨海損的保證
77. 連續損失
78. 損害防止條款
79. 代位權
80. 獲得分擔的權利
81. 不足額保險的效果
82. 退款的強制執行
83. 按協議退款
84. 因代價消失而退款
85. 在相互保險情況下對本條例所作的變通
86. 由受保人作追認
87. 藉協議或慣例更改的隱含義務
88. 合理時間等屬事實問題
89. 以承保條作為證據
90. 詞語的釋義
91. 保留條文
92. 禁止就海上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賭博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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