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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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 SECT 37A
在發生意外或故障後署長的權力
(1) 凡署長收到某部升降機或 自動梯的 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第27A條發出的 通知, 他可自行作出調查, 並可─
(a) 規定根據第27A條負責有關報告的 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或 註冊自動梯承建商以署長所指明的 任何方式免費提供協助;
及
(b) 檢取該升降機或 自動梯的 任何部分並以他認為必需的 方式予以測試。
(2) 凡─
(a) 因第3(1A)條的 實施而第27A條對其並不適用的 升降機或 自動梯發生第27A(a)、 (b)或 (c)條所列的 其中一種情況; 及
(b) 第3(1A)條所提述擁有或 控制和管理裝有第27A條對其並不適用的 升降機或 自動梯的 建築物的 人,
以書面要求署長作出調查, 署長可行使本條賦予他的 權力, 而最視後進行升降機工程或
自動梯工程(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或 註冊自動梯承建商須以署長所指明的 任何方式免費提供協
助。 (由1993年第44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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