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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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 第327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某些工程就升降機而言須當作為主要的更改
   5.      升降機工程師及自動梯工程師名冊,以及名列於名冊內所須具備的資格
   6.      註冊申請的程序
   7.      從名冊中除名
   8.      為施行第9條而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
   8A.     紀律審裁委員團的委任
   9.      紀律處分程序
   10.     根據第8條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的權力
   11.     來自紀律審裁委員會的上訴
   11A.    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自動梯工程師的責任
   11B.    升降機承建商及自動梯承建商名冊
   11C.    註冊申請的程序
   11D.    從名冊中除名
   11E.    為施行第11G條而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
   11F.    紀律審裁委員團的委任
   11G.    紀律處分程序
   11H.    根據第11E條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的權力
   11I.    來自紀律審裁委員會的上訴
   11J.    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或自動梯承建商的責任
   11K.    就新安裝工程通知署長
   11L.    按署長的命令停止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
   11M.    移走或更改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命令
   11N.    停止危險工程或對此作出補救的命令
   11O.    其他工程的進行和服務的提供
   11P.    由署長追討工程費用
   12.     新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檢驗以及其所設有的安全設備的測試
   13.     曾作主要的更改的升降機及曾更改速度等的自動梯的檢驗及測試
   14.     署長根據第12及13條作出拒絕後的程序
   15.     擁有人可針對署長所作的拒予允許提出上訴
   15A.    (由1999年第4號第16條廢除)
   16.     上訴委員會的委任
   16A.    上訴委員團的委任
   16B.    上訴委員會的權力
   17.     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及其後的程序
   18.     就法律觀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19.     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定期保養
   20.     某些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須由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或註冊自動梯承建商進行
   21.     升降機的定期檢驗
   22.     自動梯的定期檢驗
   23.     升降機安全設備的定期測試
   24.     自動梯安全設備的定期測試
   25.     署長規定升降機或自動梯接受檢驗或規定安全設備接受測試的權力
   26.     進行檢驗或測試後的程序
   27.     署長禁止使用和操作升降機或自動梯的權力
   27A.    某些事故須予報告
   27B.    須備存工作日誌並將其交出以供查閱
   27C.    (由1999年第4號第24條廢除)
   27CA.   適用範圍
   27D.    本部所適用的升降機超載及載人的情況
   27E.    本部所適用的升降機的擁有人責任
   27F.    (由1999年第4號第27條廢除)
   27G.    實務守則
   27H.    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的進行須令署長滿意
   27I.    升降機及自動梯的設計及建造須令署長滿意
   28.     某些罪行
   29.     在某些情況下對使用和操作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禁止,以及相關的罪行
   29A.    對未獲授權的人進行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禁止
   29B.    限制分包工程
   30.     貪污
   31.     公司被定罪時董事等的法律責任
   32.     在某些情況下升降機及自動梯須予編號等
   33.     凡擬對升降機作出主要的更改以及凡擬更改自動梯的速度、操作或設計須通知署長
   34.     註冊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獲授權為根據第12、13、21或22條或按照一項根據第25條作出的命令進行檢驗而作出的測試
   35.     因工程師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升降機或自動梯擁有人向署長提出申請的權利以及其後的程序
   36.     權力的轉授
   37.     進入的權力
   37A.    在發生意外或故障後署長的權力
   38.     在根據第27條作出的命令被違反的情況下署長截斷電力供應的權力
   39.     署長須核證由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或註冊自動梯工程師送交的證明書已經收到及已予登記
   40.     命令的送達
   41.     證明書須予加簽
   42.     費用或收費
   43.     政府法律責任的限制
   44.     署長豁免升降機或自動梯受本條例某些條文規限的權力
   44A.    署長豁免工業經營中載貨升降機受本條例條文規限的權力
   45.     署長指明表格的權力
   46.     建築物承租人須為升降機或自動梯負責的情況下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特別條文
   47.     為升降機或自動梯的擁有人與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等之間有關法律責任的協議而訂立的保留條文
   48.     為某些條例訂立的保留條文
   49.     規例
   50.     過渡性條文
   51.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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