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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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23/07/1999).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目的 國家或 地區”(country or territory of destination) 指在 產地來源證上所申報的
最終目的 國家或 地區; (由 1990年第14號第2條增補。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住用處所”(domestic premises)
指專供住用並構成獨立住戶單位的 處所或 地方; (由1990年第14號第2條增補)
“保安裝置”(security device)
指發給某人以用作認證該人是使用某指明團體所提供的 服務送出資料的 發出人的 裝置; (由1999年第 38號第2條增補。
由2002年第24號第5條修訂)
“指明代理人”(specified agent) 的 涵義與《 進出口條例》 (第60章) 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9年第38號第2條增補)
“指明團體”(specified body) 的 涵義與《 進出口條例》 (第60章) 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9年第38號第2條增補)
“指明團體所提供的 服務”(services provided by a specified body) 指由指明團體所提供的
資訊科技服務, 而該等服務是 為根據本條例將資料傳予認可機構, 或 由認可機構根據本條例將資料傳回的 ;
(由1999年第38號第2條增補)
“產地來源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指根據第3條簽發的 產地來源證;
“登記冊”(register)
指任何認可機構根據第5條備存的 登記冊; (由1990年第14號第10條修訂)
“資料”(information) 具有《 電子交易條例》
(第553章)第2(1)條給予“資訊”一詞的 涵義; (由2002年第24號第5條增補)
“認可機構”(approved body) 指附表內指明的 機構;
(由1990年第14號第2條增補)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獲關長以書面授權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 香港海關人員;
(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代替。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關長”(Commissioner) 指香港海關關長,
亦指任何香港海關副關長或 香港海關助理關長。 (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代替。 由1997年 第362號法律公告修;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由1990年第14號第2條修訂)
“目的 國家或 地區”(country or territory of destination)
“住用處所”(domestic premises)
“保安裝置”(security device)
“指明代理人”(specified agent)
“指明團體”(specified body)
“指明團體所提供的 服務”(services provided by a specified body)
“產地來源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登記冊”(register)
“資料”(information)
“認可機構”(approved body)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關長”(Commiss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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