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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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 SECT 11

逮捕權

(1) 除本條例賦予的 其他權力外, 任何獲授權人員亦可在 沒有手令的 情況下逮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人。

(2) 任何被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逮捕的 人, 須在 被逮捕後12小時內送交警署主管人員羈押, 除非該人在
該段時間內已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或 已獲釋放。

(3) 上述的 人如被送交警署主管人員羈押, 《 警隊條例》 (第232章)第52條的 條文即適用。

(4) 如任何人以武力反抗任何獲授權人員逮捕他的 行動, 或 企圖逃避逮捕, 該名獲授權人員即可使用一切所需的
方法進行逮捕。

(5) 任何獲授權人員在 追捕任何人時, 如他有理由相信該人已進入或 置身於任何地方, 則在 該獲授權人員要求下, 在
該地方居住或 掌管該地方的 人即須 容許他自由進入該地方, 並給予一切合理的 利便, 以便他在 其內搜尋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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