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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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 - SECT 7
總監的權力及職責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總監在 符合保安局局長所發出的 指令下, 在 政府飛行服務隊執行向政府提供飛行服務的 職能方面,
有權管轄該服務隊。
(2) 總監及其他隊員均有責任確保政府飛行服務隊的 飛機安全運作, 而該責任較遵從總監或 其他隊員接獲的 其他指令的
責任為重要。
(3) 總監有責任確保政府飛行服務隊按照保安局局長的 指令提供飛行服務。
(4) 由總監指定的 高級隊員, 在 符合保安局局長的 指令及總監的 指示下, 可執行總監的 職能及職責,
並可行使總監所能行使的 權力。
(5) 如總監缺勤, 保安局局長可委任一名高級隊員署理總監職位, 但保安局局長須在 憲報公告有關的 署理委任。
(1992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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