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法團或商號等的會員對代表的委任 第VIII部 補充及雜項 (1) 任何會員如屬法團、 商號、 社團或 組織, 則須為工總而委任其一名成員或 高級人員為其代表。 (2) 任何如此獲委任為任何會員的 代表的 人, 有權參加工總的 任何會議, 並有權在 會議上發言與投票, 如同他所代表的 會員一樣。 (3) 上述各會員須將當其時獲如此委任為其代表的 人的 姓名, 通知秘書。 (4) 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多於一名上述的 會員擔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