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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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 SECT 28
在大會上投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工總任何大會的 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 而在 載有工總會議紀錄的 簿冊內,
如有記項登載會議主席宣布該項決議已獲通 過或 一致通過, 或 獲某指明的 過半數的 意見通過, 或
不獲通過(視屬何情況而定), 則該記項即為該事實的 確證, 而無須證明該項決議所得的 贊成票或 反對票的 數目或 比
例。
(2) 在 宣布按照第(1)款的 條文進行的 投票的 結果之時或 之前, 在 出席會議而又有權投票的 會員當中,
如人數達到四分之一, 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決。
(3) 如有進行投票的 要求妥為提出, 即須按會議主席所指示的 方式進行投票。
(4) 凡就選舉任何會議的 主席或 就會議應否延期的 問題而要求進行投票, 投票須於要求提出後隨即進行,
但就任何其他問題而要求進行投票, 投票則須 按會議主席所指示的 時間進行。
(5) 凡就任何問題作出表決時, 如票數均等, 不論是以舉手或 投票作出, 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 決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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