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投票代表 (1)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每名正式會員及每名團體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由1994年第79號第16條代替) (2) 任何該等會員均可由投票代表代為投票。 (3) 除非身為會員, 否則不得獲他人委任為投票代表。 (4) 委任任何人為投票代表, 須符合理事會所訂明的 方式。 (5) 屬於在 附表1內描述為第I類非製造業及第II類非製造業的 組別的 所有正式會員, 均有權參加工總所有大會, 但無權在 該等大會上投票。 (由1994年第79號第16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