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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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 SECT 22
特別大會
(1) 每當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 可召開工總大會。
(2) 如有不少於十分之一會員提交一份由他們簽署並致予秘書的 書面請求, 理事會須召開工總大會,
但該等會員不包括獲編入被理事會分類為附表 1內第I類非製造業及第II類非製造業的 任何列明組別的 正式會員。
(由1994年第79號第13條修訂)
(3) 任何按照本條的 條文舉行的 會議, 稱為特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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