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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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 SECT 21
周年大會
第IV部
工總大會
(1) 工總每年須舉行最少一次大會。
(2) 舉行大會的 日期與上次大會的 日期不得相隔超逾15個月。
(3) 理事會有責任召開上述的 工總大會, 而大會須在 理事會認為合適的 時候舉行, 但須符合第(1)及(2)款的 條文的
規定。
(4) 任何按照本條的 條文舉行的 會議, 稱為周年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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