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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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 SECT 13
會員登記冊
(1) 理事會須安排備存一份會員登記冊, 冊內須載有以下詳情─
(a) 每名會員的 姓名或 名稱及其地址;
(b) 獲接納為會員的 日期;
(c) 已獲編入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列明組別;
(d) 如該會員屬法團、 商號、 社團或 其他組織, 則載錄按照第49條的 條文委任為其代表的 人的 姓名。
(2) 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終止為會員, 須從登記冊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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