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章程大綱的簽署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章程大綱須由每名創辦成員在 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 而該見證人則須簽署其名字, 並以可閱的 形式述明其職業及地址, 以見證該創辦成員的 簽名。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修訂) (2) 凡章程大綱是以電子紀錄形式根據第15條交付處長, 而每名創辦成員已以處長指示的 方式認證其簽名, 則第(1)款中見證簽名的 規定不適 用。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由1984年第6號第6條代替) [比照 1948 c. 38 s. 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