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除買價外須從可分發利潤中撥款支付的項目
任何公司以下述項目作為代價而支付的 款項, 須從其可分發利潤中撥款支付─
(a) 獲取有關根據第49B條准許購買本身股份的 權利;
(b) 獲取有關依據一項根據第49E條認可的 合約而購買本身股份的 權利;
(c) 更改對一項根據第49B條准許的 合約, 或 更改一項根據第49D或 49E條認可的 合約; 或
(d) 解除公司根據某項合約購買本身股份的 責任, 而該合約是根據第49B條准許或 根據第49D或 49E條認可的 。
(由1991年第77號第4條增補) 〔 比照 1985 c.6 s.168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