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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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49B
公司購買本身股份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符合第49、 49A、 49BA、 49C、 49E、 49F、 49G、 49H、 49P、 49Q、 49R及49S條的 規定下, 任何上市公司,
如其章程細則許可, 均可購買本身的 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
(2) 在 符合第49至49S條的 規定下, 任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股本的 非上市擔保有限公司, 如其章程細則許可,
均可購買本身的 股份(包括任 何可贖回股份)。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49, 49A, 49B, 49BA, 49C, 49D, 49E, 49F, 49G,
49H, 49I, 49J, 49K, 49L, 49M, 49N, 49O, 49P, 49Q, 49R, 49S條*〉
(3) 第49及第49A條適用於任何公司根據本條購買本身股份的 情況, 一如該兩條適用於可贖回股份的 贖回, 但購買的
條款及方式無須按第 49A(3)條所規定由章程細則決定。
(4) 即使第(1)及(2)款另有規定, 在 符合第49、 49A、 49F、 49G、 49H、 49I(4)及(5)、 49P、 49Q、 49R及 49S條的 規定下, 但屬於或
不屬於從可分發利潤或 從發行新股份所得收益中撥款購買本身股份的 情況除外, 任何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股本的 非上市擔保有 限公司, 如其章程細則許可, 均可購買本身的 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 以─
(a) 就任何債項或 申索作出和解或 妥協;
(b) 消除不足一股的 股份或 零碎的 權利; 如屬上市公司, 則消除碎股;
(c) 履行下述協議, 該協議為根據公司先前已在 大會上批准的 僱員股份計劃, 公司具有購買股份的 選擇權或
有義務購買股份; 或
(d) 遵從法院根據第8(4)、 47G(5)或 168A(2)條所作出的 命令。 (由1995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5) 在 第(4)(b)款中,
“碎股”(odd lot of shares) 指股份數目小於批准在 認可證券市場買賣的 通常數目的 公司股 份。
(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
(6) 如公司根據本條購買本身的 股份後, 會導致公司不再有任何成員持有可贖回股份以外的 股份,
則公司不可根據本條購買本身的 股份。 (由1991年第77號第4條增補) [比照 1985 c. 6 s. 162 U.K.]
“碎股”(odd lot of sh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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