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司條例 - SECT 47B

定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第47A至48條中─

 “分發”(distribution) 具有第79A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可分發利潤”(distributable profits)
就給予任何資助而言─

   (a)  指公司可從中將一筆與該項資助等值的 款項合法地分發的 該等利潤; 及

   (b)  如該項資助是一項非現金資產或 包括一項非現金資產,
        則包括假若該公司分發該項資產時即會根據第79L條成為可供分發的 任何利潤;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指─

   (a)  藉饋贈而給予的 資助;

   (b)  藉擔保、 保證、 彌償(就彌償人本身的 疏忽或 失責而作出的 彌償除外)、 責任解除或 寬免而給予的 資助;

   (c)  藉貸款協議或 任何其他協議而給予的 資助, 且根據該等協議, 給予資助的 人的 責任於協議另一方的
        責任按照協議仍未履行時須予履行; 或 藉貸款協 議或 上述其他協議的 約務更替、 或 藉根據此等協議而產生的
        權利的 轉讓而給予的 資助; 或

   (d)  由某公司所給予的 任何其他資助, 而該公司在 給予該等資助時, 會令其淨資產有關鍵性程度的 減少, 或
        由某間並無淨資產的 公司所給予的 任何其他 資助。

(2) 在 第(1)款“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的 定義(d)段中,

 “淨資產”(net assets) 的 涵義與 第157HA(15)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2003年第28號第14條修訂)

(3) 在 第47A至48條中─

   (a)  凡提述某人招致某項債務之處, 即包括該人藉訂立協議或 安排(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 亦不論是否由該人獨自或
        連同他人訂立)或 藉其他方法而改 變該人的 財務狀況; 及

   (b)  凡提述某公司為減少或 解除某人因收購股份而招致的 一項債務而給予資助之處,
        即包括該公司給予資助以使該人的 財務狀況完全或 部分回復至與收 購進行前一樣。 (由1991年第77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985 c. 6 s. 152 U.K.]

 “分發”(distribution)

 “可分發利潤”(distributable profits)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淨資產”(net assets)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