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司條例 - SECT 47B
定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第47A至48條中─
“分發”(distribution) 具有第79A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可分發利潤”(distributable profits)
就給予任何資助而言─
(a) 指公司可從中將一筆與該項資助等值的 款項合法地分發的 該等利潤; 及
(b) 如該項資助是一項非現金資產或 包括一項非現金資產,
則包括假若該公司分發該項資產時即會根據第79L條成為可供分發的 任何利潤;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指─
(a) 藉饋贈而給予的 資助;
(b) 藉擔保、 保證、 彌償(就彌償人本身的 疏忽或 失責而作出的 彌償除外)、 責任解除或 寬免而給予的 資助;
(c) 藉貸款協議或 任何其他協議而給予的 資助, 且根據該等協議, 給予資助的 人的 責任於協議另一方的
責任按照協議仍未履行時須予履行; 或 藉貸款協 議或 上述其他協議的 約務更替、 或 藉根據此等協議而產生的
權利的 轉讓而給予的 資助; 或
(d) 由某公司所給予的 任何其他資助, 而該公司在 給予該等資助時, 會令其淨資產有關鍵性程度的 減少, 或
由某間並無淨資產的 公司所給予的 任何其他 資助。
(2) 在 第(1)款“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的 定義(d)段中,
“淨資產”(net assets) 的 涵義與 第157HA(15)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2003年第28號第14條修訂)
(3) 在 第47A至48條中─
(a) 凡提述某人招致某項債務之處, 即包括該人藉訂立協議或 安排(不論是否可強制執行, 亦不論是否由該人獨自或
連同他人訂立)或 藉其他方法而改 變該人的 財務狀況; 及
(b) 凡提述某公司為減少或 解除某人因收購股份而招致的 一項債務而給予資助之處,
即包括該公司給予資助以使該人的 財務狀況完全或 部分回復至與收 購進行前一樣。 (由1991年第77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985 c. 6 s. 152 U.K.]
“分發”(distribution)
“可分發利潤”(distributable profits)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資助”(financial assistance)
“淨資產”(net assets)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