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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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47A
一般禁止提供資助
公司為收購本身股份而提供資助
適用於所有公司的 條文
(1) 除第47B至48條另有規定外, 凡任何人正進行收購或 正建議收購某公司的 股份, 在 該項收購行動進行之前或
進行同時, 該公司或 其任何附屬公 司均不可為該項收購行動而直接或 間接給予資助。
(2) 除第47B至48條另有規定外, 凡某人已收購某公司的 股份, 並且為該項收購行動(該人或 任何其他人)招致任何債務,
該公司或 其任何附屬公 司均不可為減少或 解除該項如此招致的 債務而直接或 間接給予資助。
(3) 任何公司如違反本條, 可處罰款, 而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則可處監禁或 罰款。 (由1991年第77號第3條增補) 〔 比照 1985 c.
6 s. 15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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