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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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44

不正當分配的後果

(1) 公司違反第42及43條的 條文而向申請人作出的 分配, 可由申請人在 該公司舉行法定大會後1個月內,
但不得遲於1個月後, 提出要求使其無 效; 如該公司無須舉行法定大會, 或 該項分配是在 舉行法定大會後始行作出,
則可在 作出分配的 日期後1個月內, 但不得遲於1個月後提出, 而即使該公司正進行清盤, 亦 可如此使其無效。

(2) 公司的 任何董事, 如明知而違反或 准許或 授權任何人違反上述各條中關於分配事宜的 任何條文,
即有法律責任分別賠償公司及獲分配者因此而可能 蒙受或 招致的 任何損失、 損害賠償或 費用︰ 但在
分配日期起計2年屆滿後, 不得提出追索該等損失、 損害賠償或 費用的 法律程序。 [比照1929 c. 23 s. 4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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