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損害賠償及賠償的權利不受影響 任何人均不會僅因─ (a) 他持有或 曾持有某公司的 股份; 或 (b) 他有權利─ (i) 申請或 認購股份; 或 (ii) 列入某公司關乎股份的 登記冊內, 而被阻止獲得損害賠償或 其他賠償。 (由1997年第3號第10條增補) [比照 1985 c. 6 s. 111A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