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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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 - SECT 38C

發出載有專家陳述的招股章程須獲其同意

(1) 邀請眾人認購公司股份或 債權證的 招股章程, 如載有一項看來是由一名專家作出的 陳述,
則須符合下述規定始可發出─

   (a)  該名專家已給予書面同意, 同意發出一份載有一項在 形式和文意上一如所載的 陳述的 招 股章程, 而且在
        該份招股章程交付註冊前未有撤回其書面 同意; 及

   (b)  該招股章程載有一項陳述, 說明該名專家已給予前述的 同意及未有將其撤回。

(2) 如招股章程違反本條而發出, 則有關公司及每名明知自己是發出招股章程其中一方的 人, 均可處罰款。
(由1990年第7號第2條修訂)

(3) 在 本條中,

 “專家”(expert) 一詞包括工程師、 估值師、 會計師及其他由於其專業以致其所作的 陳述具有權威性的
人。 (由1972年第78號第6條增補) [比照 1948 c. 38 s. 40 U.K.]

 “專家”(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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