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公司條例 - SECT 38A
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無需符合某些規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擬藉公開發出招股章程或 某類招股章程而將某公司的 股份或 債權證向公眾作出要約, 監察委員會可應申請人的
請求並在 它認為合適的 條件(如有 的 話)規限下, 發出豁免證明書, 豁免上述招股章程使其無需符合任何或
所有有關條文的 規定, 但該項豁免只可在 下述情況下作出︰ 監察委員會於顧及有關情況後, 認為該
項豁免並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 利益, 而要求上述招股章程符合任何或 所有該等規定—
(a) 會是不相干的 或 會構成不適當的 負擔; 或
(b) 在 其他情況下是無需要或 不適當的 。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代替)
(2) 不論是否已有第(1)款提述的 請求提出, 監察委員會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公告並在 它認為合適的 在 該公告指明的
條件(如有的 話)規限下, 豁免—
(a) 某類公司; 或
(b) 公司發出的 某類招股章程, 使其無需符合任何或 所有有關條文的 規定, 但該項豁免只可在 下述情況下作出︰
監察委員會於顧及有關情況後, 認為該項豁免並不會損害投資大眾的 利益, 而要求該類公司 或
該類招股章程(視屬何情況而定)符合任何或 所有該等規定—
(c) 會是不相干的 或 會構成不適當的 負擔; 或
(d) 在 其他情況下是無需要或 不適當的 。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代替)
(3) 凡監察委員會發出豁免證明書或 在 憲報刊登公告, 根據本條豁免有關方面遵從第38(1)及(3)條所載與附表3有關的
規定, 該證明書或 公告 (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明確指出是對附表3的 所有規定具有效力, 或 是對該證明書或
公告(視屬何情況而定)內所指明附表3的 某些規定具有效力。 (由1992年第 86號第3條代替)
(4) 在 本條中,
“有關條文”(relevant provisions) 指下述任何條文—
(a) 第38(1)、 (1A)、 (3)或 (7)、 38D(3)或 (4)、 42(1)或 (4)、 44A(1)、 (2)或 (6)或 44B(1)或
(2)條; 或
(b) 附表20第1部或 附表21第1部。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5) 監察委員會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命令修訂第(4)款。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6) 監察委員會須藉聯機媒介, 發表它認為適當的 關於根據第(1)款批給豁免的 詳情。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7) 凡監察委員會擬—
(a) 根據第(2)款發出豁免公告; 或
(b) 根據第(5)款發出修訂命令, 它須以它認為適當的 方式發表該擬發出的 公告或 命令的 草擬本,
以邀請公眾就該擬發出的 公告或 命令作出申述。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8) 凡監察委員會在 根據第(7)款就該款所述的 公告或 命令發表草擬本後, 發出該公告或 命令, 它須—
(a) 以它認為適當的 方式發表報告, 以概括用詞列出—
(i) 就該草擬本所作出的 申述; 及
(ii) 監察委員會對該等申述的 回應; 及
(b) (如該公告或 命令經過修改, 而監察委員會認為該等修改導致該公告或 命令與草擬本有重大差異)以它認為適當的
方式發表該等差異的 細節。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9) 如監察委員會認為在 有關個案的 情況下—
(a) 第(7)及(8)款的 適用是無需要或 不適當的 ; 或
(b) 為遵守第(7)及(8)款而涉及的 任何延擱, 並不符合—
(i) 投資大眾的 利益; 或
(ii) 公眾利益, 則第(7)及(8)款不適用。 (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有關條文”(relevant provisions)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